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本市营造自贸试验区敢为人先、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