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开放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设、运营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重要支付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协同推进在沪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实现境内外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