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
- 制定机关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8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老年人优待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老年人优待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康养结合,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优待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数据、市场监督管理、体育、医疗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支持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全社会为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发展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按照规定在公示栏或者老年活动场所公示优待服务相关内容。
第二章养老保障与养老服务
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供养。
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增发保障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建立健全以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就餐需求为重点,面向老年人的方便可及、优质实惠的助餐服务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社区助餐、专业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鼓励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参与关爱巡访服务。
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照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安装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教育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职业院校重点领域导向专业目录。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章医疗保障与健康服务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经能力综合评估达到相应失能等级标准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
(一)设置老年人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志;
(二)提供导医、分诊、辅助使用智能化设备以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轮椅等服务;
(三)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畅通家人、亲友、家庭医生等代老年人预约挂号的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
(四)三级综合性医院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老年综合评估、老年专科门诊、用药咨询、护理门诊等服务;
(五)按照规定进行适老化建设,创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六)其他优待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二)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以及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提供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以及优先就诊、合理用药指导和预约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四)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
(五)其他卫生健康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健康体检项目之外提供可供老年人选择的优惠体检项目,对有需要的老年妇女免费妇检。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老年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开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老年认知障碍防治和心理关爱等健康促进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做好老年人心理关爱工作。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服务,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提供中医药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康复设备或者设置康复区,提供康复服务。养老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与服务衔接。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每年享受累计不少于五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第四章文化、旅游、体育和出行服务
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康养游、乡村游以及美食文化游、大运河观光游、民间技艺和地方文化遗产宣传游等展示地方文化和风貌的特色旅游产品。
(一)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建设老年学校、老年大学分校,或者设立老年人学习室、老年人学习点。
(二)综合利用社区空置房、公园、体育场馆、商场等场所设施改建、扩建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休闲活动场所。
(三)在公园、社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场所按照规定合理设置老年人座席、休息区、老年人应急救援设施器材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体育健身设施。
(四)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和城市书房提供方便老年人使用的阅读设备、触屏系统等。
(五)其他满足老年人文化、体育、娱乐休闲需求的设施。
第五章涉老便利化与维权服务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形式,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专项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提供上门采集信息等便利服务。
金融机构在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涉及处分老年人的不动产或者可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住宅区、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支持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对属于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第六章社会参与与社会敬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决策涉及村民、居民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专业人才库,可以吸纳老年专家和专业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专业人员通过评估确认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
本条例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