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推广应用适用于老年人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中医特色医养结合服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服务,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提供中医药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