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
教育部门应当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职业院校重点领域导向专业目录。
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