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与社会敬老第三十七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决策涉及村民、居民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