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鼓励用人单位为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每年享受累计不少于五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