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立全市统一、数据共享、结果互认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有需求的老年人进行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老年人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长期护理保险等服务的依据。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