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六章 社会参与与社会敬老第四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在老年人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创建老年友好型社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