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每年十月为敬老月。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