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五章 涉老便利化与维权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住宅区、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支持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