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三章 医疗保障与健康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完善资金筹集、能力综合评估、支付标准、监督管理等政策,逐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经能力综合评估达到相应失能等级标准的,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