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在单位网站、接待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优待服务内容和相关规定;需要申请的,应当公示申请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按照规定在公示栏或者老年活动场所公示优待服务相关内容。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