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不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不公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