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老年人优待工作。支持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