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五章 涉老便利化与维权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公证机构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对属于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