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证机构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

对属于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