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根据自身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鼓励全社会为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发展养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