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诊提供下列服务:
(一)设置老年人预约就诊、转诊、挂号、缴费、取药等绿色通道或者优先窗口,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志;
(二)提供导医、分诊、辅助使用智能化设备以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轮椅等服务;
(三)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畅通家人、亲友、家庭医生等代老年人预约挂号的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
(四)三级综合性医院应当开设老年医学科,提供老年综合评估、老年专科门诊、用药咨询、护理门诊等服务;
(五)按照规定进行适老化建设,创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六)其他优待服务。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