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扶持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养老机构发展。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康复设备或者设置康复区,提供康复服务。养老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卫生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举办养老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与服务衔接。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