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优待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