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障与养老服务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定期开展关爱巡访服务,建立健全结对帮扶制度,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鼓励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参与关爱巡访服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