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老年人优待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障与养老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发挥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在满足特困供养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残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及老年优抚对象、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