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公园、公共文化设施。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进入政府举办的旅游景点、免费乘坐公共汽车,不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