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
- 制定机关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30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6月27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7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旨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素质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推动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城乡厕所的建设与管理、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落实吸烟控制措施和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
(三)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四)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巩固、发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成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督促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依法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确定。
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污染防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疫情预防等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各单位门前应当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及其责任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无乱设摊点现象;
(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规范,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分类收集处理;
(三)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无乱停乱放、乱排乱倒、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等现象;
(四)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五)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一)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死角;
(二)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无乱贴乱画;
(三)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侵街占道现象;
(四)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五)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对远离城市和垃圾处理场、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条件的村庄,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方式处置;
(七)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
(八)建立村庄卫生保洁制度,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一)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以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二)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有专人管理,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内部清洁卫生;
(三)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与环境相协调,分类设置,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四)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旅游景区卫生要求。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箱等储水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在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将水质检验报告在供水区域内予以公示。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城市建成区各类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并在供电、供水、排污等方面与城市基础管网相衔接。城市主次干道、公园、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不低于城市公共厕所卫生二类标准。
推进农村厕所退街、进院、入室,消除旱厕,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和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
公共厕所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
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消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工作,创建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并明确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责任人员。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开展卫生常识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爱卫会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志愿者等担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组织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爱卫办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举报、投诉事项。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按照规定倾倒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倾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未在清洗、消毒前发布公告或者未在清洗、消毒后公示水质检验报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未独立设置或者不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对饲养的动物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或者携带应当依法强制免疫而未免疫的动物外出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