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健康教育技能培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的健康教育活动。中小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开展卫生常识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