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遵守卫生公德的宣传。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