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有效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修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