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修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推进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村镇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