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