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有效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五)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