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