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员,配备卫生设施,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建立工间健身制度,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各单位门前应当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