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有效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本市的“卫生与健康行动日”,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