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