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禁止吸烟活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