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监测,根据病媒生物侵害信息进行处置,科学指导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