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未按照规定倾倒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倾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