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及其责任区域,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