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死角;

(二)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无乱贴乱画;

(三)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侵街占道现象;

(四)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五)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对远离城市和垃圾处理场、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条件的村庄,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方式处置;

(七)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

(八)建立村庄卫生保洁制度,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