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区)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场所治理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消杀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