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污染防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疫情预防等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做好爱国卫生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