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室内外卫生达不到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