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室内外卫生达不到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