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除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