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旨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素质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推动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城乡厕所的建设与管理、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落实吸烟控制措施和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