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