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禁烟、控烟工作。市、县(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工作,创建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禁止在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规范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物品,并明确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责任人员。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