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清运。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