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1日
- 条文数
- 5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
(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四)属地管理,统筹协调联动,谁主管谁负责。
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依法及时进行预防和化解。
第二章主体职责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所应当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参与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依法设立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
鼓励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进驻在基层综治中心、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等机构设立的调解室。
第三章纠纷预防
推行网格化管理,网格员负责网格内矛盾纠纷的日常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定期排查。
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和特定时期,应当开展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
各责任主体发现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对排查和报送的矛盾纠纷事项,符合预警条件的,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并向县(市、区)综治中心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符合预警条件的,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决策情况应当及时报同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
第四章纠纷化解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心理疏导等多种手段,可以依据自治章程、行业惯例、交易习惯、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进行调解。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贤、亲友、邻里等当事人认可的人员参与调解民间纠纷。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一)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二)因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纠纷。
调解不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机关调解,可以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加。
公安机关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一致申请调解的,应当依法调解;办理治安案件,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可以依法调解;办理刑事案件,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者引导和解的,可以委托其他调解组织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加。
调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其他途径解决。
和解、调解不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其他矛盾纠纷隐患或者线索,依法移送或者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在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对家事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依法可以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
具有下列情形的纠纷,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综治中心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解:
(一)涉及多个单位、组织职责范围的纠纷;
(二)行政调解管辖不明的或者有争议的纠纷;
(三)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
(四)下级综治中心申请的纠纷;
(五)其他可以组织调解的纠纷。
各责任主体在处理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时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配合的,可向同级综治中心提出申请,由综治中心协调处理。
综治中心应当督促各责任主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纠纷,综治中心可以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鼓励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开辟司法确认快速通道,便利当事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
经回访发现纠纷化解不成功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综治中心和主管部门反馈报告。
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应规范立卷归档,同时按要求将调解工作记录、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五章保障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学校意外伤亡事故、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权属、环境污染、物业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为化解辖区内的行业性、专业性纠纷提供服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社会服务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化解纠纷,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不得收取费用,其他仲裁机构按照规定收取仲裁费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化解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民调解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网格员、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志愿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退休公职人员、社会工作者等人士中优先选择,并发放聘书。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吸收具有较强专业知识、较高政策水平、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员作为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退休政法干警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
设区的市、县(市、区)综治中心可以建立调解专家、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心理专家、社会工作专家等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教育学校开展理论研究和实务培训,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人员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化解纠纷提供人才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为网格员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
各级各类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应当探索开展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诉讼、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公证等工作。
第六章监督处罚
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
各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或者本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可以通报、约谈、督办: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领导责任制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的;
(三)未履行矛盾纠纷排查和报送职责,或者未按照要求进行纠纷排查和报送的;
(四)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没有评估,或者评估不符合要求的;
(五)负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不及时,导致纠纷久拖不决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