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