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

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对排查和报送的矛盾纠纷事项,符合预警条件的,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并向县(市、区)综治中心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符合预警条件的,应该按照要求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并向同级综治中心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