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主体职责第十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