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过程中就全部或者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依法制作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

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